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优先保障我市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刚性购房需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云房金〔2016〕26号)的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调整为最高30万元。
二、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调整为最高15万元。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调整如下:
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 |
月缴额 |
首套个人 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 |
二套(次)个人 贷款最高限额 (万元) |
达到24个月或以上的 |
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20 |
10 |
未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1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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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个月、未达24个月的 |
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12 |
6 |
未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6 |
0 |
|
未达6个月的 |
- |
0 |
0 |
备注:2个或2个以上缴存职工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首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套(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本通知自2019年8月26日起施行,对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在我市购房且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网签购房买卖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3日